建设工程专业中、初级工程师评审工作即将开展

  近日,省住建厅下发通知,明确我省2023年度建设工程专业中、初级工程师评审工作即将开展。网上申报时间为8月14日0时至8月20日24时。
  评审工作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级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评审范围为厅属企事业单位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受委托承担省直单位、省属企业、人事档案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市场代理的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职称代评工作。
  评审专业包括:建筑学、建筑结构、给水排水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风景园林、建筑装饰工程、岩土工程与测量、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管理、建筑经济、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城市燃气。

  2023年度职称评审采取在线申报,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反馈。申报人员务必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https://zjt.shanxi.gov.cn/ professional-admin或进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网上办事大厅→信息系统登录→山西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查阅通知并下载附件,进行申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设工程专业中、初级工程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      

晋建人函〔2023〕455号


厅属各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3〕567号)精神,现就开展2023年度建设工程专业中、初级工程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3年度建设工程专业中、初级工程师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级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一)人员范围

厅属企事业单位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受委托承担省直单位、省属企业、人事档案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市场代理的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职称代评工作。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中评委收受申报材料之日为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评审专业

建筑学、建筑结构、给水排水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风景园林、建筑装饰工程、岩土工程与测量、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管理、建筑经济、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城市燃气。

申报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对照附件1),按以上专业申报,凡不属于上述专业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评审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凡申报建设工程专业中、初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作风端正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历条件

申报工程师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对长期在基层一线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且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可放宽到中专;申报助理工程师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相近专业是指理科、工科专业及管理学中的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专业。长期从事建筑经济专业技术工作拟申报建筑经济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的,不受所学专业限制。申报人员所学专业按照《教育部关于公布2019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教高函〔2020〕2号)执行。所学专业类为设计学类(专业名称为:艺术设计学、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公共艺术、工艺美术、艺术与科技、包装设计)并从事建筑和风景园林专业技术工作的可申报建筑学和风景园林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所学专业类为植物生产类、林学类(专业名称为: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林学、园林、森林保护、经济林)并从事风景园林专业技术工作的可申报风景园林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基层一线人员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在项目或施工现场直接从事或参与具体生产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三)资历条件

1.申报工程师:须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即2019年底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或职业资格且聘任的;具备博士学位,可直接认定工程师;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即2021年底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大学专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即2019年底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2.申报助理工程师: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可直接认定助理工程师;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工资调整审批表中的工资执行时间为准,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以聘任文件时间为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以取得对应职业资格时间为准。

取得其他系列初、中级职称且长期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申报建设工程专业第二职称,可转评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评审条件按正常申报的有关要求执行。

(四)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申报工程师须具备的工作经历能力条件要求:

(1)从事建筑工程领域的勘察、设计、科研的工程技术人员,任助理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①作为技术骨干完成一项市级以上或大型企业科研项目,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大型企业科研课题须有大型企业职能部门的认可和备案);

②作为技术骨干完成一项市级以上或大型企业重点工程技术项目,并经过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③作为技术骨干完成本专业一项大型工程,或三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设计,并经过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④作为技术骨干推广应用一项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2)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和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任助理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①作为技术骨干完成一项市级以上或大型企业科研项目(含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②作为技术骨干完成一项市级以上或大型企业重点工程技术项目,并经过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③作为技术骨干完成本专业一项中型工程,或三项以上小型工程的施工和管理,并经过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④作为技术骨干推广应用一项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并经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从事工程造价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任助理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①作为技术骨干完成一项大型或三项以上中、小型工程的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报告、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的编制或审核;

②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全国、省、市、行业工程计价依据(含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企业定额、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等)的编制、审查。

2.申报助理工程师须具备的工作经历能力条件要求:

任技术员期间参与本单位建设工程方面的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

(五)业绩成果条件

业绩突出指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得市级(含)以上建设工程专业行业奖项,或大型省属企业科技进步奖(建筑)一项以上;

2.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建设工程领域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一项以上(专利须在有效期内);

3.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省级及以上建设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或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过省级及以上建设行业标准图集,并已颁布实施;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已颁布实施的省级及以上施工工法一项以上。

从事设计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中的“主持”指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指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

从事工程管理、施工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中的“主持”指项目经理或总监。“主要技术骨干”指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代表、技术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

从事建筑经济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中的“主持”指主编、审核。“主要技术骨干”指副主编、主要编制人。

参与科研项目、标准定额、规范、规程等编写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中的“主持”指,项目课题第1名。“主要技术骨干”指,国家级项目课题前2-10名,省(部)级项目课题2-8名,市级或大型企业项目课题2-6名。“主要发明人”是指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发明人。

同一科研项目、课题或工程建设项目多次获奖,只能作为一项业绩成果申报,不能重复使用。

(六)学术技术条件

申报工程师的须在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或专业技术报告一项以上。学术论文须是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在建设工程专业期刊参考目录内的期刊上,字数不少于2000字。尚未列入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期刊参考目录的,以期刊代码“TU”作为认定依据。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有效学术论文。论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样等不作为发表论文的依据。

所提交的论文须附知网、万方、维普数据库网站上的检索页,同时须加盖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的公章。

专业技术报告指:作为工程技术骨干完成的省级以上科研成果,省级以上标准、规程、专利、工法的理论研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性方案(含施工类的施工组织方案),实施项目的技术总结等。专业技术报告须以论文格式撰写,要求具有技术阐述、技术提炼、数据齐全、准确、文字通顺,结论正确,字数不少于2000字。

申报助理工程师,须提交一篇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七)考核条件

申报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次数累计不低于4次(硕士不低于2次,高技能人才不低于3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做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申报建设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次数累计不低于4次(本科不低于1次,专科不低于2次,高技能人才不低于2次,中专不低于4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做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八)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九)高技能人才职称申报

在生产一线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按照《山西省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执行。

四、申报程序

(一)严格申报程序

1.个人自主申报。实行职称评聘分离,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不受用人单位岗位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2.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按照公开、民主、平等、择优的原则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3.逐级申报审核。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已由省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可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出具鉴定意见,由省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送中评委。推荐报送的申报材料,经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加盖审核推荐单位公章,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申报。

(二)设立绿色通道

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评审可比照同等学历、资历、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申报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五、工作要求

(一)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申报推荐工作,严格执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标准条件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二)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晋建质规字〔2023〕4号)规定,建设、勘察设计相关责任人受到约谈的,每次扣1分;受到通报处理的,每次扣2分;暂停从业或执业的,职称评定资历条件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延长1年;因过错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职称评定资历条件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延长2年;因过错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职称评定资历条件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延长3年;因过错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终身不得晋升职称。

(三)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或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并纳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诚信信息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2023年度职称评审采取在线申报,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反馈。申报人员务必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https://zjt.shanxi.gov.cn/professional-admin或进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网上办事大厅→信息系统登录→山西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查阅通知并下载附件,进行申报。请广大申报人员按照系统语音提示,认真填报申报材料,系统申报只有一次机会,中评委审核驳回后,本年度将不再受理。

审核通过后,各主管部门(单位)安排专人将申报人员相关纸质资料统一报送至中评委。

网上申报时间:2023年8月14日0:00至2023年8月20日24:00。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联系电话:0351-3580225

电子邮箱:jsgczcps@163.com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18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