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台24条措施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素保障

近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要素保障提升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服务效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加强用地要素支持保障、优化简化用地审查报批要求、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优化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及提升用地服务保障能力5方面,推出强化要素保障提升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服务效能的24条硬措施,确保相关重大建设项目早日落地见效。

《通知》指出,各地要严格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和“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加快国土空间规划审查报批,将已确定的各类重大建设项目统筹纳入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含空间矢量信息),为项目落地提供规划支撑。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的沟通衔接,将符合国家级、省级重大项目(用地)清单条件的项目“应纳尽纳”,纳入清单并获得国家相关部委认可的项目,用地依法依规批准后,由自然资源部统一确认配置计划指标。其余项目使用地方“增存挂钩”核算的计划指标。对省委、省政府重大专项、省级重点产业链和特色专业镇高质量发展项目、省级以上重点产业项目、省级及以上开发区重点转型项目用地,可使用省级统筹计划指标。36个原国家级贫困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发展用地可使用国家下达的专项指标。




《通知》要求,要拓宽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渠道。允许以承诺、借用、调剂方式落实重大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对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形的近期急需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且所在县、市储备补充耕地确实不足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承诺,兑现承诺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不符合国家承诺补充耕地政策规定且近期急需实施的省级及以上重大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储备补充耕地确实不足的,可申请借用省级补充耕地指标;对省级及以上重大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确实不能解决占补平衡需求的,不足部分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市域内调剂,市域内仍无法满足项目占补平衡需求的可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剂。

《通知》要求,简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缩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范围,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油气类“探采合一”和“探转采”钻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露天煤矿接续用地以及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等情形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形,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的情形以及避让的可能性,补划方案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审查是否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

《通知》明确,支持重大建设项目申请先行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和省级高速公路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申请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30%。先行用地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加快项目正式用地组卷报批,确保一年内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

《通知》提出,要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按照供地即可开工的原则,鼓励支持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探索“标准地”出让制度向开发区外扩围、向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扩建、向“标准化厂房” 延伸。根据产业政策、企业生命周期和产业发展趋势,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鼓励产业用地以“标准地”+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

《通知》要求,要提升用地审批效率。各地要高度重视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成立工作专班,专题研究部署,切实加强调度、强化督导,压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实行“挂图作战”;运用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行并联审批,通过短信提醒、电话催办、红灯督办等方式,压缩审查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通知》强调,各地要坚决遏制生态保护红线内新增违法用地,督导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用地,并依法处置已形成的违法用地,坚决遏制生态保护红线内新增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已建、在建项目违法用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在完成现行标准征地补偿的同时,需按照有关要求和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从重处罚。如存在违法违规建设涉及破坏生态环境、森林草原湿地或违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等问题,在用地报批时必须取得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林草部门对相关处理情况的意见。对已通过预审且用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安排专人进行不定期巡查,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