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明确不得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进行城镇集中建设

我省下发《关于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不得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进行城镇集中建设

6月12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消息,该厅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我省将在推动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分阶段有序实施、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外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等方面,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

城镇开发边界具有优化城镇空间布局、保障产业落地实施、防止城镇无序蔓延的重要功能,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我省要求,各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用地使用上,应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空间;在年度增量用地规模使用上,以5年为周期,至少为后续年份每年保留5年平均规模的80%,其余可以用于年度间调剂,但不得突破分阶段总量控制,为未来发展预留合理空间。

各地要充分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布局,促进城镇集约集聚建设,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得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或兼容城镇居住功能的用地。

此外,我省明确,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安排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一般不超过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0%,需相应核减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确保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通知》统筹做好辖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安排,严禁弄虚作假违反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规定。(记者 薛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