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综改示范区在全省率先试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

  • 山西互创共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领取了山西省第一张登记确认制营业执照。

  •   山西综改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指导企业进行网上办理、智能填报,方便快捷。



  •   2月1日起,《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正式试行。当日,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综改示范区)企业——山西互创共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该区政务服务中心领取了山西省第一张使用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方式变更的营业执照。
      综改示范区在全省率先试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是市场主体登记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突出特点是放松事前管制,在登记各环节赋予市场主体最大自主权,充分体现其自治意愿,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行政干预,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此举旨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最大程度地尊重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自主权,对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综改示范区行政审批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称,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是将经审批由政府赋予的企业主体资格,改为确认其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并对外宣告,最大程度尊重市场主体自主权,体现政府管理理念和模式的转变,是对现行商事制度的重大深层次变革。目前,确认制改革正在全国自贸区推广。2022年12月26日,《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办法》正式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
      根据《试行办法》,登记机关将建立覆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登记服务体系,实现登记工作的标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登记机关将优化登记流程,推行材料清单标准化、办理流程电子化、登记服务智能化,便利市场主体全程线上办理登记;登记机关将进一步简化登记材料,除登记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注销登记外,不再收取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任免职文件等材料,市场主体各类设立、变更事项申请材料将大幅减少。
      《试行办法》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最高权力机构和法定代表人信用承诺效力,精简市场主体过程性、自治性申请材料,优化登记提交程序。同时,立足市场主体实际需求,积极探索章程、股东、经营范围、住所的自主公示制度,切实方便交易相对人、社会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在设立时或者备案事项变动之日起30日内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自行向社会公示——备案事项由备案改为自主公示,减少办理事项7项,是对现有法律法规的进一步精简优化。
      《试行办法》规定,综改示范区内的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的确认登记,适用本办法。与天津自贸区、上海自贸区、浙江自贸区相比,综改示范区确认制改革适用范围更广,覆盖所有市场主体类型。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登记确认制能够最大限度地尊重企业登记注册的自主权,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提高登记准入效率,是一场从理念到制度的深刻变革,有利于构建便民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新制度,持续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十问十答

    详解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


    01 为何出台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办法?

      答: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最大程度地尊重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自主权。

    02 什么是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

      答: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是指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综改示范区)行政审批局和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和登记事项予以认定并公示其法律效力的登记制度。

    03 登记确认制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市场主体需履行哪些责任?

      答:综改示范区内的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的确认登记,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04 市场主体进行登记确认制的办理渠道是什么?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包括哪些?

      答:市场主体可登录“山西政务服务平台”,在主页点击进入“企业开办全程网办”模块,个人登录后选择“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登记确认制专区”进行申报。

    05 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包括哪些?

      答: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注册资本(出资额)、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姓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06 实施确认登记后,市场主体登记规范发生哪些变化?

      答:登记机关应当进一步简化登记材料。除登记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注销登记外,不再收取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任免职文件等材料。

    07 登记确认制市场主体有哪些信息公示义务?

      答:市场主体的备案事项推行自主公示。市场主体在设立时或者备案事项变动之日起3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自行向社会公示。及时公示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08 登记确认制对市场主体迁移、退出有何要求?

      答:市场主体迁移自主决定、自由迁移,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设置政策障碍。
      根据本办法设立的市场主体,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解散事由或者满足规定的注销条件,自主决定主体注销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经确认注销登记,不得再以该市场主体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或者进行债权人公告的,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和债权人公告由清算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自行公示。

    09 市场主体需履行哪些责任?

      答:申请人应当实名申请登记,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申请人应当履行真实、完整和准确申报的义务,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经登记确认的市场主体应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其他应公示信息,并对公示内容的合法、准确、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经登记确认的市场主体应当强化主体责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10 对登记确认制市场主体有哪些监管举措?

      答:市场主体违反本规定,未及时公示有关信息(含有关材料和事项)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