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国务院办公厅部分节假日放假通知



  新华社北京11月12日电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第四项修改为“(四)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4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1月12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根据2024年11月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其中春节、劳动节各增加1天。据此对放假调休原则作进一步优化完善,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春节自农历除夕起放假调休8天,国庆节自10月1日起放假调休7天,劳动节放假调休5天,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分别放假调休或连休3天(如逢周三则只在当日放假),国庆节放假如逢中秋节则合并放假8天。

  按照上述原则,现将2025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周三)放假1天,不调休。

  二、春节:1月28日(农历除夕、周二)至2月4日(农历正月初七、周二)放假调休,共8天。1月26日(周日)、2月8日(周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4日(周五)至6日(周日)放假,共3天。

  四、劳动节:5月1日(周四)至5日(周一)放假调休,共5天。4月27日(周日)上班。

  五、端午节:5月31日(周六)至6月2日(周一)放假,共3天。

  六、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周三)至8日(周三)放假调休,共8天。9月28日(周日)、10月11日(周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疫情防控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11月12日

【责任编辑:王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