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23〕20号 成文日期 2023-02-08 发布时间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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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载体 政府网站 公开主体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并政办发〔2022〕18号),现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满足刚性住房需求

(一)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政策下限执行首套房和二套房最低按揭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市金融办)

(二)支持山西中部城市群区域内居民在我市购房。对山西中部城市群区域内居民以及来并就业新市民,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的,在购房资格审核、商业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方面,享受与我市居民同等待遇。(市房产局、市金融办)

二、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

(三)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服务模式。存在抵押项目的房产上市交易时,符合相关要求的,不需要先行还贷或垫付,即可实现抵押变更、转移登记及新抵押设立。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于同一房产上的抵押设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注销登记等业务,根据申请实现“三合一”办理,并与金融机构、资金提存机构及时开展网络互联,实现信息共享。(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四)支持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人所得税。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市范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税务局)

(五)优化二手房交易转让条件。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该房屋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且自办理房屋网签之日起满2年;未网签或无法确定网签时间的,须取得不动产证之日起满2年。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交易,继承、直系亲属间赠与和转让、债务纠纷房产转让,及居民实际入住多年因开发企业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延误办证导致不动产权证取得不足2年的,不受此项规定限制。(市房产局)

(六)鼓励居民将闲置住房用于住房租赁。家庭名下唯一一套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签订5年以上租赁合同并备案、再次购买商品住房的,按首套房享受商业贷款等相关支持政策。家庭名下有2套住房,将其中一套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签订5年以上租赁合同并备案、再次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第二套住房享受商业贷款等相关支持政策。(市金融办、市房产局)

三、加大助企纾困力度

(七)缓解企业资金困难。落实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等一系列金融政策,对积极参与本市房地产项目风险化解工作以及认真落实各项金融支持房地产政策的金融机构,优先在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存贷款业务上予以支持,在符合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优先支持上述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招标活动。支持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声誉风险等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决策,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晋建房字〔2022〕74号)规定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后,房地产企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重点监管额度内资金,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额度的70%。(市房产局)

(八)优化执行保租房、公租房配建政策。加大房地产企业纾困支持力度,暂缓执行《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22〕6号)中关于保租房配建政策;根据目前实际需求调整公租房的配建方式和比例,由项目配建改为集中新建,不再进行项目单独配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房产局)

四、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九)支持住房租赁企业购买商品房用于住房租赁。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采取市场化购买商品房或委托定向开发等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签订购买协议后,符合条件的即可向相关部门申领专项奖补资金;运营期满后,可作为商品房上市交易。(市房产局)

本措施自2023年8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5月19日。之前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此措施执行。

本措施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