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驰而不息地打击各个领域和环节的“金融蛀虫”

  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记者冯家顺、刘硕)记者22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日前下发了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在切实增强金融领域反腐的精准性等方面为各地检察机关提供指导。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要驰而不息地打击各个领域和环节的“金融蛀虫”,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

  据介绍,此次下发的指导性案例共4件,主题为金融领域新型职务犯罪,涵盖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罪名,涉及银行、期货、资产管理等国有金融机构,犯罪事实覆盖金融理财产品承销、金融票证出具和贷款发放、股权收益权代持、利用非公开信息证券交易等多个领域。

  据统计,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共计652人。最高检第三检察厅负责人介绍,金融系统腐败具有涉案主体身份复杂、覆盖面较广,犯罪手段复杂隐蔽且专业化等特点。此次下发指导性案例,旨在为各地检察机关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提供参考借鉴,以切实增强金融领域反腐的精准性,同时也推动各地紧密围绕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新趋势和新特点,深入研究办案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为更好地打击防范金融领域腐败提供实践样本。

  该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要始终保持金融反腐的高压态势,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和配合,依法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惩治和威慑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助力清除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害群之马。同时,要加大在办理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中同步审查洗钱等衍生犯罪问题力度,提升法律监督的力度和准度,深化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相关法律适用研究,不断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力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依法惩治、积极预防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最高检发布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为高质效办理每一件金融领域新类型职务犯罪案件提供办案指导。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4件,分别是沈某某、郑某某贪污案,桑某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李某等人挪用公款案,宋某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涵盖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罪名,涉及银行、期货、资产管理等国有金融机构,犯罪事实覆盖金融理财产品承销、金融票证出具和贷款发放、股权收益权代持、利用非公开信息证券交易等多个领域,均为实践中常见且具有较强代表性、指导性的案件,对依法惩治金融腐败具有示范指引作用。例如,通过桑某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案件时,要客观认定行为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范围,对于国有公司应得而未获得的预期收益,可以认定为损失数额;在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时,对于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的范围、趋同性交易盈利数额等关键要件的认定,要调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专业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综合全案证据审查判断。通过李某等人挪用公款案,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领域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时,应从实质上把握“归个人使用”等要件,同时进一步明确他人因行为人挪用公款犯罪直接获利,虽不构成犯罪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主观上对利益违法性有认知的,对他人的直接获利可认定为违法所得,检察机关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建议,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负责人表示,金融系统腐败具有涉案主体身份复杂、覆盖面较广,犯罪手段复杂隐蔽且具有专业化等特点,检察机关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和配合,持续加大办案力度,深化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相关法律适用研究,不断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依法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协同有力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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