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郑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启动实施。《办法》明确,郑州市将投入“真金白银”,实施育儿补贴制度,着力降低生育成本。政策规定,对新生儿入户郑州市的一孩、二孩、三孩及以上家庭分别一次性发放2000元、5000元、15000元的育儿补贴。
《办法》明确,婴儿1周岁以前,每天给予女职工不少于2个小时的哺乳时间。每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在幼儿3周岁以前,每年(周年)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自然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各类工资、奖金照常计算、发放。多胞胎育儿假不累计,育儿假原则上不跨年(周年)结转。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入学、入户、入职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办法》明确,取消社会抚养费及与当前生育政策不相符的处罚规定,入学、入户、入职、信用、评优评先、职级(称)晋升、各类代表和委员的推选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按照计划,郑州市实施妇幼保健机构能力提升行动,重点建好公立妇幼保健院、公立儿童医院,全面改善住院分娩条件,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提升婚前保健、孕前保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服务水平,持续开展新生儿“两病”(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听力疾病、35种遗传代谢病和耳聋基因筛查。
2025年每个社区均配套设有普惠托育点。《办法》明确,按照辖区常住人口“每千人口6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半径300米的普惠托育圈(含普惠幼儿园托班)。全面提升公办托育服务能力,2023年年底前建成郑州市综合托育实验中心。2025年,全市社区均要配套开设不少于20个托位的普惠托育点(含普惠幼儿园托班)。
政策规定,参保女职工生育二孩及以上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持范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并且,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独立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报销。完善学龄前参保儿童医保政策,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儿童医疗保障水平。
在住房上,多孩家庭在郑州也将享政策倾斜。《办法》明确,今后,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时,对符合条件的且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已承租的家庭因子女人数增加、就业、子女入托入学等原因,根据房源情况实施常态化申请、调换。
在限购区域内,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的,可增加一套购房指标。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购买新建住房的,由受益财政给予购房补贴和契税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由各区县(市)制定并实施。(记者 何可)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2022〕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口发展的决策部署,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聚焦当好国家队、提升国际化、引领现代化河南建设总目标,全面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综合施策,精准发力,加快构建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努力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和人口规模,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郑州实践。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婴儿1周岁以前,每天给予女职工不少于2个小时的哺乳时间。每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在幼儿3周岁以前,每年(周年)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自然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各类工资、奖金照常计算、发放。多胞胎育儿假不累计,育儿假原则上不跨年(周年)结转。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取消社会抚养费及与当前生育政策不相符的处罚规定,入学、入户、入职、信用、评优评先、职级(称)晋升、各类代表和委员的推选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二)加强人口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
依托“数字郑州”建立人口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整合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托育服务、入学入户、婚姻登记、医保社保、死亡销户等信息,实现人口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构建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信息监测体系,持续推进全市“一件事”办理扩容增效。赋能全市域网格化基层治理的现代化和信息化,强化基层人口信息化服务管理职责,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根据常住人口规模配备专职人口服务工作人员,并持续加强业务培训,全面推进基层人口管理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
(三)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提升妊娠风险防范、高危孕产妇管理、孕产妇死亡评审和危重症评审、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水平。实施妇幼保健机构能力提升行动,开展市级“四所医院”(每个省辖市重点建好1所公立综合医院、1所公立中医院、1所公立妇幼保健院、1所公立儿童医院)和县级“三所医院”(每个县〔市〕重点建好1所公立综合医院、1所公立中医院、1所公立妇幼保健院)中的妇幼保健院建设,各县(市)妇幼保健院达到二级水平,各区、开发区均有1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加强高质量产科建设,全面改善住院分娩条件,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策略,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提升婚前保健、孕前保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服务水平,持续开展新生儿“两病”(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听力疾病、35种遗传代谢病和耳聋基因筛查。
(四)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
加强0—6岁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健全基层儿童保健服务网络。全面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并建立视力健康档案。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儿童保健门诊(儿童保健室)标准化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从事儿童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生配备水平和服务能力。开展母婴友好医院和儿童友好医院建设。做好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服务管理工作。持续加强儿科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项目建设,深入推进儿科医疗联合体建设,大力促进优质儿科医疗资源下沉和均衡布局。
(五)加强生殖健康服务
推广分娩镇痛服务,规范相关诊疗行为,提升分娩镇痛水平。指导推动医疗机构通过健康教育、心理辅导、中医药服务、药物治疗、手术治疗、辅助生殖技术等手段,向群众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提高不孕不育防治水平。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开展辅助生殖技术,健全质量控制网络,加强服务监测与信息化管理。
(六)增强普惠托育服务能力
按照辖区常住人口“每千人口6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半径300米的普惠托育圈(含普惠幼儿园托班)。全面提升公办托育服务能力,2023年年底前建成郑州市综合托育实验中心。各区县(市)政府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依托社区无偿提供符合有关标准的托育用房,积极推进公办、公办民营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大力推进托幼一体化,公办幼儿园、民办普惠幼儿园开办托班应办尽办。国有资本应统筹闲置低效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盘活存量资产,优先举办普惠性托育机构,提高社会效益;鼓励支持国有资本成立托育公司,建设示范性普惠托育机构,打造郑州托育品牌。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主管部门积极研究制定机关闲置用房转换使用的配套政策和途径,盘活闲置房屋,优先用于支持开展普惠托育服务。加强财政支持,统筹普惠托育与普惠幼儿园一体化发展,对符合相关要求的普惠托育机构,按照备案托位数给予每个托位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依据年度质量评估等级,对普惠托育机构按实际使用托位数分别给予每个托位每月200元、300元、400元的运营补贴。积极开展示范普惠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创建,根据备案托位规模,达到区县(市)级示范的,由各区县(市)发放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及发放方式由区县(市)制定并实施;达到市级示范的,由市级发放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及发放方式由市级制定并实施。2025年,全市社区均要配套开设不少于20个托位的普惠托育点(含普惠幼儿园托班)。
(七)着力降低生育成本
实施育儿补贴制度,对新生儿入户我市的一孩、二孩、三孩及以上家庭分别一次性发放2000元、5000元、15000元的育儿补贴。将参保女职工生育二孩及以上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持范围,持续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的保障工作,参保孕产妇住院费用定额支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独立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完善学龄前参保儿童医保政策,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儿童医疗保障水平。落实国家和省医疗服务项目管理规定,合理调整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生育医疗成本。
(八)实施住房倾斜政策
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时,对符合条件的且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已承租的家庭因子女人数增加、就业、子女入托入学等原因,根据房源情况实施常态化申请、调换。在限购区域内,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的,可增加一套购房指标。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购买新建住房的,由受益财政给予购房补贴和契税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由各区县(市)制定并实施。
(九)构建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
健全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探索研究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相应补贴的制度,逐步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的激励机制。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将用人单位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相关措施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对孕哺期女性科研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延期1年验收。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女职工关爱室,具备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功能,配备必要的母婴服务设施,更好满足母婴需求。积极推动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群团组织等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深入贯彻《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实施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办法的通知》(郑人常〔2022〕24号)文件精神,围绕照护需要、家庭教育需要,进一步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采用政府和单位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专业人员线上线下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提升家庭教育水平,引导家长科学带娃、依法带娃。
(十)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
积极推进男女平等就业,加大对育儿女性再就业培训力度,建立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制度,重点围绕生育权益保障、“五期”(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劳动保护等落实情况,定期开展女职工权益保障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纳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综合奖项评定、享受各类优惠政策的评选条件。加大涉及女性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办理力度,结案率达到98%以上。加强监管执法,落实司法救济机制,开展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维护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推动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十一)持续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帮扶保障政策
对生育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可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医养结合服务机构,享受无偿或低价托养服务,对住房有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持续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补贴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保障水平。各区县(市)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切实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持续开展“暖心行动”,深入落实“联系人制度”,定期开展巡访,建立健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强化履行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主体责任意识,深刻认识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人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将生育支持政策具体落实情况纳入全市综合考评,制定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实施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强化协同治理
充分发挥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大部门联系,凝聚部门合力,落实跨部门协调机制,强化重要政策统筹研究和督促落实。切实增强创新意识,勇于开拓进取,结合工作实际,探索新路径,创造新方法,解决好人口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面临的各类问题。
(三)注重宣传引导
结合新时期人口形势,大力开展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宣传活动。搭建青年交流联谊平台,推动婚育教育进社区、进单位、进家庭;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生育、优生优育,尊重父母、儿童优先,夫妻共担育儿责任。弘扬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倡树文明新风。积极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和生育友好单位创建,营造婚育友好的社会环境。强化国情国策教育,持续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人口舆论氛围。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09-05 10:28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郑州市政务公开]2023-09-01 17:56 来源:郑州市政务公开 [郑州市政务公开]2022-10-12 16:22 来源:二七区政务公开 [二七区政务公开]2021-06-29 09:42 来源:惠济区政务公开 [惠济区政务公开]2023-09-06 08:00 来源:郑州日报 [郑州市人民政府]2023-09-06 08:38 来源:郑州日报 [登封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