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 我省为80岁及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

  本报讯 从2024年1月1日起,我省为具有山西省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这是我省进一步健全高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增进高龄老年人福祉所办的又一件民生实事。

  高龄津贴标准由各市、县(市、区)自行确定,按照“量力而行,稳步提高”的原则,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津贴发放工作,依托各地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建立高龄老年人管理档案,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形成发放对象名单,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生成津贴发放对象花名册。之后,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发放对象。高龄津贴纳入惠民惠农“一卡通”管理,实行社会化按月发放。达到年龄条件的老人当月可享受津贴。发放对象去世或户籍迁出的次月停止发放。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财政负担,省、市财政给予适当支持。省级补助实行“先预拨后清算”,即按上年发放人数和补助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再根据实际发放人数与市县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省级补助标准为:80周岁(含)到89周岁(含),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70元,非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10元;90周岁(含)到99周岁(含),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70元,非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3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补助150元。

  我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发放对象的认定、复核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对于违规发放的高龄津贴予以追回。杜绝以任何理由向老年人或老年人家属巧立收费项目等违规行为发生。原则上不得要求老年人到指定地点进行认证核查。

  据了解,原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政策及《关于提高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22〕54号)同时废止。(弓凤飞)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

作者: 来源:山西民政 发布时间:2023-12-27 17:30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34号)要求,进一步健全我省高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增进高龄老年人福祉,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为我省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山西省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年龄以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

二、津贴标准

按照“量力而行,稳步提高”的原则,高龄津贴标准由各市、县(市、区)自行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发放管理

(一)确定对象。首次享受,依托各地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建立高龄老年人管理档案,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形成发放对象名单,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生成津贴发放对象花名册。之后,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发放对象。

(二)发放方式。高龄津贴纳入惠民惠农“一卡通”管理,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发放时间。高龄津贴原则上按月发放,达到年龄条件的当月享受津贴。发放对象去世或户籍迁出的次月停止发放。

四、资金保障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财政负担,省、市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五、省级补助

省级补助实行“先预拨后清算”,即按上年发放人数和补助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再根据实际发放人数与市县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省级补助标准为:

80周岁(含)到89周岁(含):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70元,非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10元;

90周岁(含)到99周岁(含):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70元,非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30元;

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补助150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出台高龄津贴发放实施细则,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将这项民生政策落到实处。

(二)精准核查,摸清底数。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的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发放对象的认定、复核工作,牵头加强与公安、卫健、社保等部门的协作,做好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信息核查,摸清发放对象底数。

(三)强化责任,加强监督。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对于违规发放的高龄津贴予以追回。杜绝以任何理由向老年人或老年人家属巧立收费项目等违规行为发生,原则上不得要求老年人到指定地点进行认证核查。

(四)广泛宣传,人人知晓。各地要通过各级政府和部门官网、大众媒体、深入基层等多种方式,加大对高龄津贴制度的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等,做到家喻户晓。

原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政策及《关于提高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22〕54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