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5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记者高蕾)记者15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近日公布《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2022年5月1日,修订后的《地名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对地名管理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为贯彻落实条例,健全完善地名管理制度体系,民政部制定出台了此办法。

办法共26条,对条例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在地名命名更名方面,办法规定了地名方案的编制内容、组织实施和变更程序,明确了不以人名、企业名称、商标名称作地名的特殊规定,规定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相关名称范围由有关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根据职责权限确定。

在地名使用方面,办法细化了地名罗马字母拼写、地名用字读音审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外国语地名汉字译写及标准汉字译名使用等要求,明确了地名标志设置和维护的具体内容。

在地名文化保护方面,办法完善了地名保护名录制度,细化了地名保护名录的类别、内容、公布等要求,规定了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可以采取设立标志、派生命名、活化使用、制作文化产品、开展宣传活动等方式进行保护利用。

此外,办法还针对不报送备案或者未按时报送备案的违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处理程序;对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地名的专名和通名、地名文化遗产、历史地名等概念进行了解释说明。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15 字体:[]

索 引 号 00001854-5/2024-00046 主题分类 部门规章
信息来源 政策法规司 发布日期 2024-03-15
公文名称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主 题 词 地名管理 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1号

第一条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地名方案应当以地名命名为重点,统筹规划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等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地名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批准。

第三条 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名应当包括:

(一)本名以及其别名、化名等;

(二)文艺作品中的人物角色名称。

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人名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第四条 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第五条 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综合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合法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风险以及应对措施等内容;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对地名命名、更名方案以及组织实施的意见建议等内容;征求意见报告应当包括征求意见的过程和范围,主要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地名命名、更名由地名批准机关在批准其他事项时一并批准的,相关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备案应当通过国家地名信息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本:

(一)备案报告;

(二)地名命名、更名批复文件;

(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书以及相关报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备案主体和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备案主体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重新报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