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0月1日施行

8月2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山西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情况说明,《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针对建筑市场中存在的建设单位强迫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结算扯皮、拖欠工程款等问题,《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否则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此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不得以建设工程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

此次修订还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重点。《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单位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保证金的形式预防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建设单位也提出了要求,要求建设单位及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建筑市场主体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惩戒名单的,应当列为建筑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实施惩戒。《条例》还对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确保法律规定落实、落地。(记者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