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学习《决定》每日问答|如何理解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

  新华社北京10月4日电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这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规范执法司法权力运行,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及其所行使的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我国宪法和法律都有明确规定,各执法司法机关必须依法履行各自的法定职权。与此同时,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在实际运行中紧密相关,既需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也需要相互制约、防止权力滥用。比如,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只有进一步健全这方面的体制机制,才能确保各执法司法机关既独立负责、又协调有序开展工作,才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落实《决定》提出的“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要求,需要把握以下4点。一是科学合理配置执法司法各环节的权力和责任。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各执法司法机关的职责,紧密结合各机关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科学确定各机关在执法司法各环节行使权力的内容、范围和承担执法司法责任的条件、形式,确保各机关权力定位准确、权力边界清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执法司法权力和责任体系。二是把相互制约和监督的要求落实到执法司法权力运行的程序规则之中。遵循执法司法权力的本质属性和各环节权力运行的内在规律,抓住关键点、管住要害处,在制定各机关和机关内部权力运行的程序规则中充分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要求,推动制约监督进入程序、形成“闭环”,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每一个环节的权力运行都处在有效的制约监督之下。三是健全执法司法权力运行的信息共享机制。这是强化制约监督的必要条件。对执法司法各环节权力运行所取得和形成的信息,要进一步健全相应的共享机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线上线下相结合,拓展信息共享的渠道和载体,确保各执法司法机关能够及时有效获取自身权力运行和开展相互制约监督所需的信息。四是不断增强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制约监督的意识。教育引导广大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确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养成自觉接受制约监督、善于乐于在制约监督中开展工作的良好作风。

  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在着力健全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的同时,必须同步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的监督。坚持在党的全面领导下,通过进一步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通过上下、左右、内外部各种监督的协调联动,切实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更加有效地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